事情是这样的:
我们共3人租3室1厅的房子。
因为特殊情况有一个人临时不租了,1个月押金他也不要了。
由于租期未满合同约定的1年时间,且合同上写:若因特殊情况停租需提前1个月与房东商量,那个人临走前离交租日期已不满1个月。
另外两个人跟房东商量把押金抵一个月房租,相当于是提前一个多月与房东商量了,或者2个人再额外出1个月的租金,等到期后再退押金。
房东不同意,要这一个月押金当违约金,且限到期之前搬走,没有商量余地。
这房东估计也是老油条了,当场要求把之前的水电燃气费给结了,不然立马停水停电,且声称未来这几天的费用会在到期时额外结,之后还要再收取合同上的打扫卫生费用。
不管各位是以租客还是房东的角度,确实是租客违约在前,但不得不承认这合同有点霸王条款了,什么叫特殊情况?很模糊的界定,房东无论如何不同意是不是就必须得交代这1个月押金了?我想知道房东赚的这些租金有交税吗?
如果你们是租客,你们会怎么做?